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2号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
法定代表人:章莲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奇佳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金溪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章俊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奇佳注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