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05号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16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河南天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河南天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唐人阁商贸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文化街6号景园小区1幢301-1。
经营者:石健。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唐人阁商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