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87号
案件名称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刘知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887号 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新路2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豪苑路5号之1一层之3。

法定代表人:廖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江西路19号第2幢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知兴,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可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润禾公司)、刘知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经公告送达等程序。

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威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47××××.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四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在天猫商城、淘宝网、拼多多、京东商城店铺中的电子链接以及侵权产品页面的销售信息、评价信息;

3、四被告连带赔偿威凯公司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3万元。

庭审中,威凯公司明确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淘宝公司对天猫网和淘宝网中与侵权产品相关的销售信息进行屏蔽或删除,明确指控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实施的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权行为,明确指控刘知兴实施的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威凯公司为专利号为ZL20163047××××.0,名称为“童车(S33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

2019年6月14日,威凯公司在刘知兴经营的淘宝网络店铺“playkids普洛可工厂总店”中购得售价为1299元/台的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信息均指向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

同年7月威凯公司还分别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阿里巴巴国际中发现了品牌、商标、型号、包装及其生产信息、生产许可证号、外观设计均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均指向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

淘宝公司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客观上帮助其他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与持续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责任。

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属相同产品,采用了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两者于整体视觉效果而言构成近似设计,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各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威凯公司专利产品的正常市场份额及专利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刘知兴共同答辩称:一、涉案产品使用的是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所公开的现有设计,并未侵犯威凯公司的专利权;

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不构成侵权;

三、威凯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威凯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威凯公司因被控侵权产品带来的损失及三被告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四、威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企业主体名称与青润禾公司名称不同,提交了拼多多、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但并未购买产品,无法进行侵权比对,且仅以图片比对也存在很多区别。

刘知兴另补充答辩称:刘知兴的产品来源于青润禾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普洛可公司另补充答辩称:普洛可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只有销售并不包括制造,且普洛可公司产品来源于青润禾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2.淘宝公司在威凯公司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在事后也已采取合理必要措施。

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同时,淘宝公司在《免费会员资格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先提醒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及时通知卖家删除链接,积极应诉。

卖家收到通知后提交《专利侵权鉴定报告》作为申诉材料。

淘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确实存在区别,因此淘宝公司通过卖家申诉,对涉案链接暂不做处理。

淘宝公司在事后已采取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威凯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威凯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3047××××.0、名称为“童车(S3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针对涉案专利,青润禾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3日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部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0日作出第45187号、第45400号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威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奥杰于2019年6月1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如下操作:进入阿里巴巴国际站,点击查看阿里巴巴营业执照,在搜索栏选择“供应商”,搜索进入“中山市青润和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该页面显示业务类型为生产厂家,主要产品包括婴儿车,工厂信息中显示工厂规模为10000-30000平方米,交易历史显示“交易4”、总金额“1000+”;

点击“产品类别”,显示相关页面,点击“婴儿车”,显示相关页面;

点击“往来”,显示联系信息为“DaisyChu女士销售国际销售经理”,公司联系信息为公司名“中山市清润河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中国广东省中山市汇聚开发区濠江西路19号”。

依次点击“婴儿车”“2019T601轻便婴儿推车”,该页面显示价格为$58/纸箱,最小订单为500箱,页面右侧显示“中山市清润河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家”。

百度搜索“淘宝”,点击进入淘宝网,查看平台服务者信息,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登录账号,点击“店铺”,搜索进入“playkids普洛可工厂总店”,该页面显示有普洛可公司名称及介绍。

依次点击“所有宝贝”“美国playkids婴儿车推车高景观轻便折叠可坐躺便携小宝宝儿童推车”,该页面显示价格为1299元,累计评论1,交易成功2,库存595件。

宝贝详情页显示“CCC证书编号:×××99”“品牌:playkids”“厂商型号:T601”,展示有CCC证书。

选择“骑士红”产品,点击“立即购买”,选择对应收货地址,在留言栏输入“开个票或收据加公章,谢谢”,点击“提交订单”,输入密码支付1299元。

查看订单详情,该订单编号为×××25。

2019年6月17日,快递员将一份快递包裹送至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306办公室),经公证员现场查看,该快递包裹密封完好,快递单显示“申通快递”、单号为“3712965275524”。

2019年6月19日,戴奥杰来到该公证处306办公室,先由公证处公证员使用该处拍照设备对该快递包裹密封及外观情况进行拍照,然后戴奥杰现场拆开该快递包裹,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简单装配后,由该公证处公证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拍照后对物品重新进行封装,并对封装后的快递包裹进行拍照。

封装后的快递包裹由戴奥杰领取保管。

2019年6月19日,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戴奥杰使用该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入淘宝网,登录账号,点击“已买到的宝贝”,选择“×××25”号订单,查看订单详情,该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3712965275524。

点击“美国playkids婴儿车推车高景观轻便折叠可坐躺便携小宝宝儿童推车”,该页面显示价格为1299元,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4,库存592件。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4709号公证书。

威凯公司为此支付了3000元公证费。

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前述编号为×××99的CCC证书,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均为青润禾公司,产品名称为儿童推车,证书状态为有效。

威凯公司代理人使用天猫×××PP搜索“playkids母婴旗舰店”,进入店铺,查看天猫经营者资质信息,店铺经营者名为普洛可公司并载有相关工商信息。

查看“美国Playkids婴儿推车可上飞机高景观轻便折叠可坐躺便携”,该页面显示价格为1299元,月销3,商品评价5。

产品参数显示型号为“T601”。

威凯公司代理人使用京东×××PP搜索“playkids旗舰店”,进入店铺,查看京东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店铺经营者名为普洛可公司并载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下方注明“除企业名称通过认证之外,其余信息由卖家自行申报填写”。

搜索“婴儿推车”,查看“【顺丰直达】美国Playkids普洛可婴儿推车高景观超轻便可坐可躺折叠儿童宝宝口袋伞推车婴儿车童车加勒比海”,该页面显示价格为999元,评价10+,产品参数显示品牌为“playkids普洛可”,型号为“T601”。

打开微信×××PP,搜索“playkids普洛可”公众号,该账号主体显示名为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于6月13日发布名为“playkids普洛可,新款《骑士》火热预定中”的文章,该文章中的产品参数模块显示品牌为“playkids普洛可”,型号为“T601”。

戴奥杰于2019年7月1日及2019年7月21日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时间戳认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此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截至2020年5月7日,京东网“playkids旗舰店”中“【顺丰直达】美国Playkids普洛可婴儿推车高景观超轻便可坐可躺折叠儿童宝宝口袋伞推车婴儿车童车加勒比海”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为999元,累计评价50+;

天猫网“playkids母婴旗舰店”中“美国Playkids婴儿推车可上飞机高景观轻便折叠可坐躺便携”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为899元,累计评价31。

上述链接项下的产品型号均显示为“T601”。

2019年6月13日,威凯公司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编号为(2019)沪融知字第22号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每个诉讼阶段律师费为30000元,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向威凯公司开具出律师费发票30000元,备注:(2019)沪融知字第22号。

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实物,内装有婴儿车一个,其外包装、产品手册、产品保修卡及产品标签上均标有“playkids”的商标,普洛可公司认可该商标系其所有。

产品手册上同时印有“品牌商: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制造商/生产厂: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以中国专利公开号为“CN303776699S”的专利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对象。

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构成实质性近似;

威凯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另查明,普洛可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母婴用品、童车、同床、玩具、儿童安全座椅、针纺织品、五金制品、洗涤用品、塑胶制品、床上用品、布艺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现代家具;

婴童产品的研发与设计;

企业咨询管理;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青润禾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0日,注册资本118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销售:儿童用品、儿童推车、玩具、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塑料制品、纺织制品(不含水洗漂染)、软木制品、纸制餐具。

淘宝公司于2003年9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举办演出剧(节)目、表演;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议展览,翻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

批发、零售:计算机硬件。

淘宝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运营,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淘宝店铺名为“playkids普洛可工厂总店”的经营者为刘知兴。

以上事实,有威凯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证明、无效审查决定书、公证书、公证实物、时间戳证明、网页截图、法律服务合同、发票,淘宝提交的公证书、卖家信息查询页面、专利侵权鉴定报告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威凯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3047××××.0、名称为“童车(S330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威凯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本案被控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婴儿车,属相同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外形,最能表明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为立体图。

经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推杆、前脚杆、后脚杆”及组合后前车架形状及其走线近乎一致,同时在左右视图下二者的车架及杆件连接方式、走线设计高度一致。

关于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所提的区别,本院认为,反光条、收车件及透明塑料部的设计均是在原有设计的基础上增加的设计;

拱形斗篷的分节数量多少,属于相同设计特征数量的简单增减变化,斗篷侧面角度差别小,对整体视觉影响小,且属于惯常设计;

扶手的倾斜方向以及其相连的杆部分虽有区别,但该部分差别不大,且在整体中所占比例小;

关于踏板、轮子形状的区别及座位下的横杆,由于踏板、轮子及横杆均属于不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影响小。

综上,前述区别对整体视觉影响不大,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本院认为,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援引的现有设计的车架整体形状,车架前部及车架后部的支架形状均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同。

上述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故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普洛可公司、刘知兴均主张其侵权产品来自于青润禾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但仅有口述,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以本案提起无效申请且已被受理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的主张,由于专利复审部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0日作出第45187号、第45400号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威凯公司指控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刘知兴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证实物产品手册上印有“制造商/生产厂: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字样;

涉案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界面中所展示CCC证书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均为青润禾公司;

青润禾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含生产儿童推车。

结合上述事实,应当认定青润禾公司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公证实物的外包装、产品手册、产品保修卡及产品标签上均标有普洛可公司的“playkids”商标和/或普洛可公司的企业名称;

涉案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标题或产品详情中描述了其品牌为“playkids”;

普洛可公司还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该品牌进行宣传,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普洛可公司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

即,青润禾公司和普洛可公司构成共同制造。

在案证据表明普洛可公司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

关于青润禾公司是否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威凯公司的直接证据为阿里巴巴国际站的相应网页,但该网页所显示主体名称与青润禾公司不一,在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本院尚不能凭此认定该店铺由青润禾公司经营。

在案亦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表明青润禾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威凯公司有关青润禾公司存在销售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刘知兴在其淘宝商铺中展示并销售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威凯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侵权产品;

普洛可公司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

刘知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威凯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淘宝公司在本案中并未直接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事前并不知道刘知兴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刘知兴发布在淘宝店铺的销售信息也不存在明显侵权情形。

该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信息虽未移除,但淘宝公司对于该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做了实质审查。

申诉过程中,刘知兴提交了《专利侵权鉴定报告》作为申诉材料,该鉴定报告中结论为不侵权,因此淘宝公司对该涉案链接暂不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淘宝网上侵权产品链接,因本院将判令刘知兴停止侵权,为避免对实质相同诉讼请求的重复处理,本院对威凯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删除链接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关于天猫网上的侵权链接,因其不属淘宝公司控制,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青润禾公司、普洛可公司、刘知兴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威凯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威凯公司虽然提供了网页截图,但该截图中部分涉案链接无法确定经营者为本案被告,对于可以确定经营者的涉案链接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对其所称被告拥有8000多家门店,仅凭网页宣传尚不足以认定该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及刘知兴所称的涉案链接项下的链接可以更换的主张,其虽然提供了公证书,但公证书中并未显示涉案链接进行过更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普洛可公司、青润禾公司、刘知兴的赔偿金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

2、2019年6月19日时,刘知兴所经营淘宝网店中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为1299元,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4,库存592件;

3、截至2020年5月7日,京东网“playkids旗舰店”中“【顺丰直达】美国Playkids普洛可婴儿推车高景观超轻便可坐可躺折叠儿童宝宝口袋伞推车婴儿车童车加勒比海”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为999元,累计评价50+;

天猫网“playkids母婴旗舰店”中“美国Playkids婴儿推车可上飞机高景观轻便折叠可坐躺便携”商品页面显示价格为899元,累计评价31;

4、威凯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人力财力。

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对威凯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47××××.0的“童车(S3300)”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47××××.0的“童车(S3300)”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

三、被告刘知兴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47××××.0的“童车(S3300)”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删除涉案侵权链接;

四、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中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刘知兴赔偿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00元,由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805元,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中4005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知兴负担人民币800元;

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495元。

原告昆山市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中山市普洛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刘知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