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5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晓添,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晓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0年8月4日,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