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初159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O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静,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立案,同日给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快专递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0年8月8日,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截止2020年8月18日,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以特快专递向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