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32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棠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彬彬,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桃渊茗茶叶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角亭村杜坝1层。
法定代表人:邴贵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露,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棠悦酒店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桃渊茗茶叶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