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62号 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737-1号。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赤兔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4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赤兔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