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674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联邦蒙得利索市。
法定代表人:安娜·穆勒斯特罗姆,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任岚岚服饰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经营者:任岚岚,女,1992年12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虹桥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美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丽,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任岚岚服饰店、上海虹桥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2,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