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7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3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被告: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合符大街南区底商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总经理。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原告请求撤回对涿鹿县兄弟富侨会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其余的227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