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1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固德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49号。
法定代表人:应杰俊。
被告:永康市途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
法定代表人:应杰俊。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固德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途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永康市固德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途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0日,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