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76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万力工业区A2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H。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胡桐里音乐餐吧,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165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T。
经营者:余峰。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胡桐里音乐餐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