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20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