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93号原告:欧彦杰,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威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
法定代表人:唐敬。
原告欧彦杰诉被告东莞市格萨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士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彦杰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彦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彦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欧彦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