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0750号之一 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2组(兴盛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南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