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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07民初12043号
案件名称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天伦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12043号 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2组(兴盛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旭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军,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7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翔,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伦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南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鸿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天伦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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