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56号原告:何玉,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东1011。
法定代表人:杨秀霞。
原告何玉与被告深圳市红太阳珠宝首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5××××.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