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26号之二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1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状,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淘立方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洋东片。
经营者:黄树洪,男,199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光汝恩公司)与被告陈状、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以下简称淘立方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奥光汝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淘宝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奥光汝恩公司诉称,其系ZL20183049××××.0“捉虫游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现专利有效。
陈状在其淘宝店铺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奥光汝恩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店铺网页及产品显示制造商为淘立方厂。
在未经奥光汝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陈状、淘立方厂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模仿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大批量生产并以低于专利产品价格销售,严重影响奥光汝恩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给奥光汝恩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陈状、淘立方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陈状、淘立方厂赔偿奥光汝恩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奥光汝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
鉴于奥光汝恩公司已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而本案陈状的住址与淘立方厂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