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7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XX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秦碧商店,住咸阳市秦都区XX街道办事处XX花园****,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2MA6XQ6049N。
经营者:彭福军。
被告:王玥,女性,1982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咸阳市秦都区民身份证XXXXXXXXXX********。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秦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