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655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彩书屋,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刘某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彩书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后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