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83号 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长德路3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宝佳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2区云溪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宁,女,199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宝佳盛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宝佳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