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248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过江龙五金卫浴批发部,注册号32058360143268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26栋26号。
经营者:吴隆泉。
被告:昆山市大上海美车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A,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开发区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外青松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陶小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过江龙五金卫浴批发部、昆山市大上海美车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并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