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965号 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MJMT72)。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楼)****。
法定代表人:谷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军,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长江,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赖长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