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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战杰、蒋志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668号
案件名称邓战杰、蒋志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战杰;蒋志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6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战杰,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威,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志民,曾用名杨志民,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谆,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战杰及其辩护人孙威、被告人蒋志民及其辩护人王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始,被告人邓战杰在本市白云区联滘路滘心基围外东路xx号五楼xx鞋厂,雇佣被告人蒋志民担任厂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储存、销售假冒“UGG”、“ALLSTAR”、“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邓战杰、蒋志民,并当场查获假冒“UGG”、“ALLSTAR”、“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460双。

经审计,已销售的假冒“UGG”、“ALLSTAR”、“CONVERSE”注册商标鞋子共价值人民币45560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UGG”、“ALLSTAR”、“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4555.64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邓战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蒋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蒋志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蒋志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蒋志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战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及按已销售价格计算涉案金额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已销售金额45万余元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邓战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战杰生产、销售假冒“ALLSTAR”注册商标的鞋子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2.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系分别持有“CONVERSE”“UGG”注册商标的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不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不应采纳。

3.公诉机关指控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子共价值4556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已销售金额的认定依据仅为微信聊天记录,该部分鞋品未能缴获实物,也没有相应的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而被告人邓战杰的下游商家闫某、顾某均能证实其提供的鞋品均为无标白板鞋。

4.被告人邓战杰负责对外的客户联系协调,其被羁押导致工厂没有订单、货款无法回收而陷入瘫痪状态,百来名工人亦处于失业状态。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邓战杰的行为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被告人蒋志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蒋志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蒋志民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蒋志民是从犯;

2.被告人蒋志民如实供述;

3.被告人蒋志民归案后能揭发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实;

4.被告人蒋志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蒋志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始,被告人邓战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雇佣被告人蒋志民担任厂长,在本市白云区联滘路滘心基围外东路xx号五楼xx鞋厂内,生产、储存、销售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12月5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并当场查获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460双。

经审计,已销售的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45560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价值84555.6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专项审计报告;

4.涉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6.证人张某、谭某、罗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7.微信号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鉴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9.身份材料;

10.到案经过;

11.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邓战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蒋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志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志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邓战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产品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认定已销售金额为455600元无法律依据的意见。

经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抓获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并当场缴获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及作案工具等物品1批。

对此,“UGG”“CONVERSE”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明确未授权涉案工厂及被告人邓战杰、蒋志民生产、储存、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蒋志民的供述,证人张某、谭某、罗某、叶某的证言,电子勘验检查材料、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涉案已销售的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455600元的事实。

故本院对被告人邓战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邓战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被告人蒋志民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战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志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缝纫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假冒“UGG”“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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