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3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岩茶文化科技(武夷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周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青岩茶文化科技(武夷山市)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