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徐多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4刑初54号
案件名称徐多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多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5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多文,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飞鹏、马佳骏,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多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多文及其辩护人郑飞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多文明知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优之速物流点为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提供运输服务牟利。

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物流点当场查获并扣押到疑似假冒“匡威”牌运动鞋278双,疑似假冒“万斯”牌运动鞋177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953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678双,疑似假冒“巴黎世家”牌运动鞋39双,疑似假冒“乔丹”牌运动鞋12双,疑似假冒“彪马”牌运动鞋13双。

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8579321元。

被告人徐多文于2019年1月25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多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多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多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多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多文明知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利用其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优之速物流点为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提供运输服务牟利。

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物流点当场查获并扣押到疑似假冒“匡威”牌运动鞋278双,疑似假冒“万斯”牌运动鞋177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953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678双,疑似假冒“巴黎世家”牌运动鞋39双,疑似假冒“乔丹”牌运动鞋12双,疑似假冒“彪马”牌运动鞋13双。

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值人民币8579321元。

上述被查获运动鞋运费共计人民币6350元(其中已收取运费820元)。

被告人徐多文于2019年1月25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徐多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2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多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翁某、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工作说明,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刑事照片,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员信息查询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告人徐多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多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通过提供物流运输的方式为他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货值共计人民币8579321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多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徐多文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积极预交罚金退交违法所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徐多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多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冒“匡威”牌运动鞋278双,疑似假冒“万斯”牌运动鞋177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953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678双,疑似假冒“巴黎世家”牌运动鞋39双,疑似假冒“乔丹”牌运动鞋12双,疑似假冒“彪马”牌运动鞋13双,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徐多文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荣汉 审 判 员  彭筱桑 人民陪审员  吴南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秀霞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