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3662号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令春,经理。
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鱼九布)**自编门牌同富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昭锋,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