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25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19135555。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伟清,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梅,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彩霞,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彩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因已与杨彩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希文 审判员 王经艺 审判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