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民知民初197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东园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许晓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磨头镇本色音乐会所,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磨头镇原庄村北地。
投资人:宋赟,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梅,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磨头镇本色音乐会所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