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55号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品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横坪公路坪地坪西果园段****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
法定代表人:徐运国。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尚品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51××××.1)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