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0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耐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96474135。
法定代表人:傅梓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红,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八怪鞋店。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兴化步行街**。
注册号:370125600315508。
经营者:董胜苇。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耐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济阳县八怪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13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福建省泉州市耐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济阳县八怪鞋店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泉州市耐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济阳县八怪鞋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祥彪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郑 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