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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华池与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9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梁华池与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华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91号 原告:梁华池,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男,玉林市大埌小学教师,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东路**(原玉林市玉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东片、红十字会医院南侧、二环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南侧)5幢。

法定代表人:李春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竑俊、吴忱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华池诉玉林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华池以经其慎重考虑,认为本案没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华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华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梁华池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梁华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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