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14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元萃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时光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团******iv>法定代表人:汤建国,该公司执行懂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丁晟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时光网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