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25号原告:周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联芬。
被告:熊联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诉被告深圳市创思亮灯饰有限公司、熊联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萍于2020年8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周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