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098号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舟,女,系该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琪,女,系该司法务。
被告: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学凯。
本院受理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资颜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