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773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古阿井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卢伟仲。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山东古阿井阿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