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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26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6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玉梅,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梧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鸿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王玉梅、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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