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6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玉梅,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梧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鸿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波与被告王玉梅、泉州市鸿兴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