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刑初4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第****,2019年11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柳河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亨通镇徐家炉村徐家炉屯,省柳河县柳河镇新客运站家属楼4单元202室,2017年3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已预缴),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曾用名朱新,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石井镇大安村****,省费县探沂镇王府商业街南门一碗嗨麻辣烫店,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燕宗,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石井镇大安村****,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3,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费县,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山东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石井镇大安村****,12月2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宝慧,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藕塘村双塘组,新区川沙镇新川路709弄华沙二村XXX号XXX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阆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金城乡大山村****,新区唐镇龚家宅XXX号XXX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晓斌,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金融刑诉〔20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麻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玲,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张燕宗,被告人朱某2,被告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王宝慧,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晓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9年11月起,朱长军(在逃)与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经合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由任某某、麻某某联系采购空酒瓶及低价酒原液等,并由任某某寻找买家,使用麻某某等人的微信账户用于收款;
朱长军则在其山东省费县石井镇大安村的老宅搭建假酒生产窝点,招募被告人朱某2使用灌装器、压盖器等设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并招募被告人李某3运输原材料及成品来往生产窝点与物流公司。
被告人朱某1在明知其父亲朱长军生产、销售假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收款并提供场地存放制假物品。
至案发,朱长军、任某某等人共计向被告人汪某某销售假冒尊尼获加、马爹利、芝华士、百龄坛、杰克丹尼等各类洋酒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朱长军的老宅及被告人朱某1的麻辣烫店内查获成品洋酒41瓶、假酒生产用设备3台、酒原液59箱、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瓶盖、标识及空瓶。
经鉴定,上述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汪某某为非法牟利,从河北等地购买各类假冒品牌洋酒,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益华路XXX号租用的集装箱作为仓库,加价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起,汪某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告人任某某,由任先后联系常州及山东朱长军的生产窝点向汪供酒。
被告人陈某某则在明知汪对外销售假冒品牌洋酒的情况下,帮助其联络客户及送货外卖员。
至案发,汪某某、陈某某向汪敏珑、陈利(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假冒尊尼获加、马爹利、芝华士、百龄坛、杰克丹尼等各类洋酒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某某的住处、车辆及仓库内查获洋酒550余箱及各类洋酒包装盒1100余个。
经鉴定,上述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洋酒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汪某某分别在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吉林省柳河县、山东省费县、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3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菊园派出所投案。
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未经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3、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汪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朱某1、朱某2、李某3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各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鉴定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公安机户籍证明,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手机信息截图、物流单据,另案处理人员汪敏珑、陈利的供述,证人余某、李某1、田某、谢某某、胥某某、李某2、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汪某某、陈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朱某1、朱某2、李某3、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陈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朱某1、朱某2、李某3、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充分考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麻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刑初153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已预缴)的缓刑部分;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顾 斌审 判 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俞治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