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伊川县源涛副食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
经营者:王淑云,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民哲,洛阳市伊川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源涛副食部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伊川县源涛名烟名酒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确定伊川县源涛副食部为本案被告,属于确定当事人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川县源涛副食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