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60号原告:周孝刚,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星龙源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配件城**2C6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66。
经营者:林沛林。
原告周孝刚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星龙源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5××××.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周孝刚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孝刚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