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知民初3号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蒋莉,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健,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8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87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