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39号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王巨澜,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工,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工业区恒南路**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孙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涵溢、苏扬,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路******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吴青玲,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