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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康源食品厂、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舜芳烟酒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康源食品厂、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舜芳烟酒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沁阳市康源食品厂;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舜芳烟酒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73号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文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住,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曲乡云崇路中段/div>投资人:赵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锋,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舜芳烟酒总汇,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花市路**。

经营者:钱舜芳。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绍兴市柯桥区漓渚舜芳烟酒总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后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本案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沁阳市康源食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50000元。

原告以与沁阳市康源食品厂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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