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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王培卿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王培卿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王培卿小吃店;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76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王培卿小吃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银江路138-5。

经营者:陈南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王培卿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夏 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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