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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迎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704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迎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夏迎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704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迎蕾,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迎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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