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5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甪直琦联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长巨村**。
经营者:陈剑。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甪直琦联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