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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英县隆盛镇刘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知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英县隆盛镇刘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隆盛镇刘谊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2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英县隆盛镇刘谊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民主办事处,注册号510923600006517。

经营者:刘谊。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英县隆盛镇刘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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