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3855号原告:上海瑗蒂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5A。
法定代表人:李易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妃,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泰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瑗蒂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瑗蒂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瑗蒂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瑗蒂珠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