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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民初825号 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睿公司)与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被告雪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洲、成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云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波远程在线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原告系主要从事游戏开发、软件开发、销售的企业,通过受让、注册方式取得包含多个商品项目或服务项目在内的“狼人杀”系列商标,是第8261275号、第19596442号、第19596443号、第19596441号“狼人杀”商标的商标权人。

原告以及原始权利人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星公司)对“狼人杀”注册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地使用,并针对侵权行为积极维权。

因此,“狼人杀”注册商标由原告依法享有、有效存续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近期,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针对原告上述商标实施了众多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将其所开发运营软件命名为 “手狼”、在软件描述中多次使用“狼人杀”字样、在软件内通知界将其软件描述为“狼人杀”、在实体游戏卡牌预售宣传中使用“狼人杀”字样等。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57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被告雪狼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证据支持,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宣传与介绍页面中使用“狼人杀”字样均为通用描述语使用, 从未将“狼人杀”作为商标使用,而一直使用其自有商标“手狼”作为产品名称和识别符号,并不存在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并且,在其知晓原告对其的诉讼后,为避免纠纷,已将所有“狼人杀”相关文字和标识予以删除。

2.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多个非原告主体,但原告未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上述主体之间关联关系,故其他主体完成的商标使用推广成果不可归于原告。

3.被告主要的业务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程序及互联网行业,与原告所主张第8261275号商标使用行业无关,并不构成侵权。

4.被告在互联网领域对“狼人杀”类型游戏的开发和运营明显早于原告进入该领域和在该领域注册商标的时间,被告对其所开发程序及使用表示拥有完整独立的知识产权,被告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形。

5.被告在其推出的实体卡牌中,全部使用其游戏内部角色形象,且并未使用任何与“狼人杀”相关字样。

6.原告所提供证据多来自于第三方应用平台,第三方平台软件与原告官方网站软件相比存在滞后性,应当以原告官方网站发布客户端某甲为准。

同时,因为员工在操作时没能清理缓存,导致多个客户端某甲与实际不符,被告对此类技术错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7.原告要求赔偿金额巨大,且无事实依据,原告未提供造成其任何损失的任何证据。

8.商标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2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各自商标权利及相关产品的运营推广基本情况。

原告云睿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登记设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站推广优化、软件、网站设计与开发、游戏开发、游戏卡、电子产品、软件、数码产品的销售等。

是第8261275号、第19596441号、第19596442号、第1959644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

第8261275号“狼人杀 Werewolves”商标由北京华彩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天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201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类别28类:游戏弹子;

木偶;

玩具;

拼图玩具;

骰子;

骰子杯;

棋类游戏;

麻将牌;

纸牌;

棋。

2015年9月原始权利人华彩天成公司将该商标权转让至游星公司名下;

2015年10月1日游星公司通过协议许可云睿公司使用该商标;

2019年2月13日游星公司将该商标权转让至云睿公司名下。

第19596441号“狼人杀”商标由游星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类别41类:书籍出版;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除广告片外的电影制作;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戏剧制作;

剧本编写;

录像带录制;

音乐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演出制作;

娱乐服务;

娱乐信息;

录像带法行。

2019年2月13日,游星公司将该商标权转让至云睿公司名下。

第19596442号“狼人杀”商标由游星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类别42类: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出租;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抓换成电子媒介;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计算机软件咨询;

软件运营服务;

电子数据存储。

2019年1月24日,游星公司将该商标权转让至云睿公司名下。

第19596443号“狼人杀”商标由游星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注册类别9类:视频游戏卡;

计算机游戏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光盘;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下载的音乐文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电子图书阅读器;

录像带;

动画片;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2019年2月13日,游星公司将该商标权转让至云睿公司名下。

2016年10月,案外人北京龙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京东金融平台对“狼人杀官方2017版卡牌”发起众筹,并在众筹页面展示了第8251275号商标《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商标转许可人为云睿公司,项目方为云睿公司全资子公司案外人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47247号公证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7年3月29日,应华彩天成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工作人员赴北京市朝阳区XX城XX座XX室XX路店、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号XX店对桌游吧室内、室外现状进行了取证拍照,二场所内均摆放有“狼人杀”桌游卡牌。

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分别作出(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2256、32257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云睿公司与包括案外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攀达桌游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宝峰印刷有限公司、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西安昊田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乐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中奥电子竞技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美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众多第三方主体在“狼人杀”卡牌印刷制作、“狼人杀”商标许可、“狼人杀”相关线下活动的举办和推广等方面展开了大量合作,并付出了较高的成本。

云睿公司所注册运营公众号“狼人杀英雄榜”在2016年7月1日发布有文章《你上了狼人杀死亡笔记》。

游星公司所注册运营公众号“狼人杀”在2017年10月16日发布有文章《狼人杀官方发布会15日杂上海举行,10月底App Store独家首发》。

在2019年期间,原告云睿公司与游星公司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在诸多第三方应用软件平台对涉嫌侵权软件展开了投诉,并在在国内多地法院,起诉有多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被告雪狼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登记设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网站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互联网信息服务、游戏软件运营管理等。

是27328173号、26265382号“手狼”商标的商标权人。

雪狼公司所开发“手狼游戏软件”V1.0于2016年10月31日开发完成,2016年11月1日发表,2017年1月4日获得登记号为2017SR002025,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587309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公司三股东成浩、舒洲、张斌峰所开发“狼人杀游戏软件”V1.0于2016年6月1日开发完成,2016年6月20日发表,2016年7月28日取得登记号为2016SR197416,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376033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雪狼公司还对2017年4月15日创作完成,并于次日发表的《狼人杀全套人物设定》美术作品在2017年5月12日进行了著作权自愿登记,登记证书号为国作登字-2017-F-A0013294。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雪狼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多盟智胜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成都龙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林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七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钱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爱普优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在游戏人物设计制作、广告投放、软件推广等方面展开合作,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二、雪狼公司所开发、运营“手狼游戏软件”的被控侵权事实。

2018年12月25日,应游星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公证处所提供手机上,通过“TapTap”网站搜索到开发者书名为被告雪狼公司的名为“手狼狼人杀”的游戏软件客户端,该平台页面显示,游戏下载次数为25363次。

通过下载“TapTap”客户端后,可见当前“手狼狼人杀”软件版本为1.15.0,更新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在详细信息页面可见“手狼官方狼人杀1群”的字样,正在官方帖页面可见“作为首款上线的狼人杀app”字样。

通过“TapTap”客户端某乙该游戏软件后,打开客户端可见首页在明显位置以突出字体标注“手狼 OnLine”图文组合标识。

通过微信账号登录后,在该游戏软件“最新活动”通知区,12月28日发布有标题为《【预售】手狼专业狼人杀卡牌》的通知文章,6月6日发布有标题为《热烈庆祝狼人杀上线》的通知文章。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8)京中信内经证字101046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19年1月17日,应游星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公证处所提供计算机设备上,访问了网址为“http://www.shoulangsha.com”的网站,该网站最为显著位置标注有“手狼”表示,并同时在较为显著位置使用了“手机狼人杀在线语音版”字样,并使用了“狼人杀”图形。

同时,在该网站首部和尾部,均标注有被告雪狼公司的名称,并提供了相关联系方式。

2019年1月23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05689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20年4月10日,应游星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游星公司代理人邓珊珊所提供苹果手机上,在对设备进行查验无异常,并清除了缓存的情况下,使用“邓珊珊”的Apple 账户,在“App Store”中搜索到名为“手狼 – 最贴合面杀规则的…”的手机软件,并进行了重新下载。

打开该软件可见首页在明显位置以突出字体标注“手狼 OnLine”图文组合标识。

通过输入账号登录后,在该游戏软件“最新活动”通知区,有标题为《【预售】手狼专业狼人杀卡牌》和标题为《热烈庆祝狼人杀上线》的通知文章。

2020年4月1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20)京中信内经证字10152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被告雪狼公司发现,上述公证书所载操作步骤与公证书附图不一致。

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20)京中信补字00004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书中记载公证操作过程进行了补正。

2020年4月10日,应游星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游星公司代理人邓珊珊所提供华为手机上,在对设备进行查验无异常的情况下,在“应用市场”中搜索到名为“手狼”的手机软件,并进行了安装。

打开该软件可见首页在明显位置以突出字体标注“手狼 OnLine”图文组合标识。

通过输入账号登录后,在该游戏软件“最新活动”通知区,12月28日发布有标题为《【预售】手狼专业狼人杀卡牌》的通知文章,6月6日发布有标题为《热烈庆祝狼人杀上线》的通知文章。

2020年4月1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20)京中信内经证字10151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被告雪狼公司发现,上述公证书所载操作步骤与公证书附图不一致。

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20)京中信补字00003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书中记载公证操作过程进行了补正。

2020年5月25日,应云睿公司申请,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在云睿公司代理人张晗琳提供的手机上,在对该设备进行查验无异常的情况下,在“应用市场”中搜索到名为“手狼”的手机软件,在软件介绍页面,显示该软件有57万次安装,当前版本为1.18.1。

通过输入账号登录后,在该游戏软件“最新活动”通知区,12月28日发布有标题为《【预售】手狼专业狼人杀卡牌》的通知文章,6月6日发布有标题为《热烈庆祝狼人杀上线》的通知文章。

2020年6月11日,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2020)陕证民字第003716号公证书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三、其他相关案件事实。

2017年5月4日,游星公司就雪狼公司在苹果公司“App Store”上发布的“手狼 – 狼人杀online语音游戏”发起商标权侵权投诉,并要求苹果公司对其软件进行下架处理。

2019年1月3日,游星公司在本院诉有(2019)陕01民初4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为雪狼公司与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游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雪狼公司当庭提供了其所发售与“手狼 OnLine”对应的实体游戏卡牌。

经查验比对,该套游戏卡牌收纳于银色可开盖金属包装盒中,包装盒顶部印有“手狼杀”“狼人游戏竞技专用卡牌”的字样。

打开包装盒,内部容纳塑料质地游戏卡牌和折叠式卡牌支架若干,部分卡牌背面印有“手狼杀”“狼人游戏竞技专用卡牌”的字样。

该套实体卡牌中并无“狼人杀”字样或与第8261275号“狼人杀 Werewolves”图文商标近似的图形出现。

经对被告雪狼公司技术人员进行询问,被告雪狼公司称“手狼”游戏软件中通知区所发布文章,均保存在CDN(内容分发网络)服务器上,而CDN上存储的数据由雪狼公司负责进行维护。

本院认为,原告云睿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第8261275、19596441、19596442、19596443号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故其诉讼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雪狼公司 “手狼”游戏软件及相关内容,2017年5月4日,游星公司向第三方平台发起投诉进行维权,2019年1月3日,游星公司向本院就此提起诉讼。

2019年2月前后,云睿公司受让成为上述商标商标权人,2020年4月22日,云睿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原商标权利人游星公司及现商标权利人云睿公司所实施维权行为的间隔均未超过三年,故被告雪狼公司认为原告云睿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目前市场上存在有众多具备角色分配、语言推理、投票决定等要素的桌面游戏或聚会游戏玩法,其起源与名称也各不相同。

对该领域一般消费者而言,“狼人杀”“狼人游戏”“米勒山谷狼人”等名称均可指代本案所涉的此种社交推理游戏。

而“狼人杀”系云睿公司所有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独创性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经过云睿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使用和宣传后,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区分度和商业价值。

其他经营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在对该游戏存在有其他对应名称的情况下,应当避免使用“狼人杀”作为游戏名称或描述,否则会构成对云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雪狼公司所开发、运营的社交推理游戏“手狼”与云睿公司的“狼人杀”所对应的社交推理游戏主要玩法和游戏规则大致相同,仅在具体表现形式和细节设置上有所区别。

一般社交推理游戏领域消费者在进行选择和游玩时,会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较高的相似性。

雪狼公司在其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狼人杀”字样对其游戏产品进行标注、在游戏软件中的通知中使用“狼人杀”对其游戏进行指代、使用“狼人杀”对其发售实体产品进行描述的行为,均会使相关领域消费者和通知受众产生混淆。

并且,“狼人杀”一词为臆造词,在汉语中并无对应含义,仅指代云睿公司所继受取得商标指向的社交推理游戏。

雪狼公司在其发售实体游戏卡牌中所使用 “手狼杀”和“狼人游戏”名称均可实现在避免使用“狼人杀”字样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命名和宣传的目的。

故其在官方网站及手机游戏软件通知中对于“狼人杀”字样的使用是为了描述游戏内容的答辩意见缺乏合理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雪狼公司所述,其在互联网领域已经构成注册商标专用区的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原告云睿公司所有的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为2010年4月30;

第19596441、19596442、19596443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为2016年4月12日。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云睿公司请求保护的四枚“狼人杀”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雪狼公司三股东成浩、舒洲、张斌峰所开发“狼人杀游戏软件”V1.0的开发、发表及上线日期,且有证据显示,上述商标为商标权人所持续使用,故雪狼公司所提出在先使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对于雪狼公司称第三方平台下载的软件不是最新版本,不能反映游戏客户端真实内容,应以官方网站下载内容为准答辩意见。

以及,雪狼公司称公证书附图中所显示软件内容可能受到缓存内容影响,不能真实反映该软件内容的答辩意见。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庭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手狼 OnLine”游戏软件中通知界面中相关信息,并不受到非重大功能变化软件版本更迭的影响,通知内容由雪狼公司负责发布和维护,存储在CDN服务器上,在客户端提出访问请求时,由缓存服务器直接响应用户需求。

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上述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雪狼公司在其所开发、运营的游戏软件的官方网站、软件描述、游戏介绍和游戏界面中,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了原告云睿公司的注册商标“狼人杀”,并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因此构成对云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当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雪狼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雪狼公司所开发和运营的网站及手机游戏软件侵犯了原告持有的第8261275、19596441、19596442、19596443号商标专用权,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原告云睿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雪狼公司对其所造成实际损失,被告雪狼公司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

故本院在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注册时间、使用范围、推广成本、维权支出、知名程度及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内容、持续时间、情节、主观故意、涉嫌侵权软件主要功能、推广规模、用户数量、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和合理律师费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为30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8261275号、第19596441号、第19596442号、第1959644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雪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云睿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睿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雪狼公司负担5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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