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初9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飞腾手机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
经营者:林吓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玉林市玉州区飞腾手机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尚有关键证据需要收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