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埔县高陂镇秀锋商店。
经营者:黄秀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埔县高陂镇秀锋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275元。